吉林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2016年11月16日 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等制度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种资金来源进行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不包括独立艺术雕塑项目、服务类零修项目、科学实验(测试)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确认和评价活动,旨在控制工程造价和加强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竣工结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审计,以学校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对送审起点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审计部门进行抽审。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和形式,对投资估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均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具体委托事宜由审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费由学校预算单独安排。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对竣工结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审定工程造价。对投资估算金额500万(含)以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全过程审计。
第七条 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对以下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确认和评价:
(一)投资立项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二)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设计概算;勘察设计合同。
(三)招标阶段: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施工合同。
(四)施工阶段: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隐蔽工程;变更及签证;工程索赔;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
(五)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审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的立项论证会议。
(二)审计部门对上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进行会签。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审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会审。
(二)审计部门对上报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进行会签。
第十条 招标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在招标公告前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工程管理部门将草拟的施工合同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发生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工程管理部门要将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方案、理由及预算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确认单。
(二)审计人员在施工阶段采用多种手段对主要隐蔽工程进行跟踪,主要隐蔽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审计人员参与验收。
(三)已发生的工程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证明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四)工程管理部门通过招标选定的材料和设备,在进场使用前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共同确认。
(五)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提出用款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比例累计不应超过合同约定,审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且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编制、审核结算资料后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
(二)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分歧,由审计部门主持召开协调会,会同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协商解决。
(三)相关单位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无异议,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办理竣工财务结算。
(四)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审计部门按要求组织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促进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二)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的重点环节、内容和形式。
(三)负责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相关事宜,对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并最终审定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各阶段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协调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配合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三)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项目相关资料,协同相关部门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协同相关部门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按照工程项目合同条款和审计意见,办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支付业务。
(三)协助审计部门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自行组织审计,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校发〔20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