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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6-07 点击量:

吉林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201067 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28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及决算编制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计划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按工程项目和工程进度编制详细的预算和计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信息。

(三)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四)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按照工程进度,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

(七)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项目财务决算。

第六条 基建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二)根据国家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编报基建投资计划。

(三)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各项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和工艺任务书,组织选择设计单位,确定设计方案,报请学校批准,完成施工图设计。

(四)依据批准的基建计划,编报基建资金运行计划,管理使用基建资金。

(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项前期申请、手续办理等。

(六)负责学校建筑主体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与咨询、基建市政费用合同的审查、签订、备案、履行及有关纠纷的协调处理。

(七)负责工程及工程所需设备及材料的质量、价格监督检查。

(八)负责工程进度的审核及施工管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验,并向后勤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实物管理移交;负责按有关规定准备资产验收的相关文件、资料,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验收;负责建后保修的服务工作。

(九)负责编制工程预算,做出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定。

(十)完成各种基建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等报表的编制工作。

(十一)负责基建文书、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审计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监督与管理。

(二)负责及时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完整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下同)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有关资产的验收、产籍登记、账目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基建部门提出的资产验收申请和提供的资产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部门提供的工程决算书,进行资产移交验收。

(二)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按学校预算审批的程序,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追加投资或者增加无批复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第十四条 设备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工程项目如含安装设备,在工程结算单上要单独注明设备的单价、数量、金额,工程项目购置的各种设备包括安装设备,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待摊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工程项目和在安装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包括:(1)征地费(2)可行性研究费(3)临时设施费(4)筹资费(5)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6)其他。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购置现成房屋和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基本建设资金;

(二)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在中央财政拨款之外自行筹集拨给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订立合同。对于特种行业如电增容工程,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外网等,无法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基建部门要建立内部管理监督机制预案,并填写《吉林大学基建特种行业工程签订合同审批表》,经审批后,签订合同。

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明确项目资金付款方式。

合同一经签订应及时送达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阶段,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减少施工签证。

在项目建设总预算范围内,单项工程合同增幅比例超过原合同5%以内,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基建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论证,填写《吉林大学基建工程项目造价变更联签单》。

工程项目通过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单项工程合同增幅比例超过原合同金额5%以上(含5%10%以下的,需签订补充合同,并填写《吉林大学基建工程项目造价变更联签单》;增幅比例超过原合同金额10%以上(含10%)的,需履行招标采购手续,并填写《吉林大学基建工程项目造价变更联签单》。

特殊情况下,工程项目通过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招标的,单项工程合同增幅比例超过原合同金额5%以上(含5%),且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履行学校招标采购手续。并填写《吉林大学基建工程项目造价变更联签单》。

第二十条 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之前,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报教育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基建部门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包括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财务部门对基建部门报送的基建合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一次性支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分管处长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处长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基建副校长、总会计师双签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基建副校长、授权总会计师双签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款

学校一般情况下,不预付工程款。如工期紧,为赶工期等其他特殊情况,经请示批准可预付工程款。预付款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预付款一般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25%。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为保证预付款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在支付预付款时,需由施工企业提供银行“预付款保函”,确保预付款使用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二)工程进度款

根据基建部门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自筹资金按工程进度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国拨资金按工程进度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基建部门对竣工结算报告以及有关结算资料核实后,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部门根据审计确认的审计结算汇总表和审计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涉及工程竣工结算、设备结算应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材料结算应办理材料验收手续,财务部门方可支付结算价款。

(四)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提留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经基建部门组织验收,填写《吉林大学基建工程质保期质量验收单》,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办理结清付款手续。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以基建部门填写的《吉林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结算确认单》为依据。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格式编制。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依据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

(三)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

(四)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报表。

(五)工程结算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按照教育部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总会计师审批,校长同意后,上报教育部。

第七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财产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基建部门向后勤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使用单位办理竣工项目实物管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基建部门提出的资产验收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部门提供的工程决算,做好公用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资产价值验收工作,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教育部审批后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增(减)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交接手续;资产管理部门据此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又发生的基建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