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及吉林省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审议机构;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对于学校授权的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另行分类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决策应当严格执行《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校党发〔2017〕82号)。
第二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五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基建处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校园建设规划应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七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须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报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基建处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立项申请由各使用单位配合基建处提出。
第十条 新申请立项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内的项目(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报送教育部或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批并出具备案意见后基建处负责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计划调整,并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实施项目的建设。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教育部批复金额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超出向教育部备案金额 20%的应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通过。
根据《吉林大学建设工程投资评审管理规定》,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报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研究审批;5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内部评审。
第十二条 报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学校 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报教育部申请调整。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据批复执行。
第四章 勘察、设计与报建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依据批复由基建处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并组织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按规定委托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图纸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图、消防、人防审查,办理规划许可证等报批手续,取得相应批复。学校在当年的预算中对确定要实施的建设项目安排相应经费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基建处应对设计图纸的深度、建筑功能实现程度、建设功能进行审查评估。
第五章 招 标
第十八条基建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招标。单项估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处按照相关程序确定。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处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吉林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签订,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合同须经审计处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签订;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基建处代表学校签订。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须在当地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吉林大学合同管理细则》(校发〔2010〕45号),基建处是学校建筑主体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与咨询、基建市政费用四类合同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上述四类合同的审查、签订、备案、履行及有关纠纷的协调处理。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由基建处负责,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文件,严格执行“三控、三管、一协调”(三控: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三管:合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全面组织协调)。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工程设备、材料的市场调研、质量认证和进场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八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以及学校提出的功能改变、结构安全、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造成的图纸变更,由基建处提出,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同时报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现场审核并下发签证单。
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章 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章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保修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到地方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出具交付清单和竣工图(电子版),将工程实体移交给资产管理与后勤处。
第三十五条基建处协助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向各运行管理部门进行分项移交。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处在接受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取得质量保修书及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使用单位从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工程质保期内的施工质量问题,由运行管理部门受理维修申请,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质保期内保修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十一章 结算、决算、审计
第三十八条 竣工结算实行“两审”制度,其中基建处负责结算的初步审核,审计部门负责结算的最终审计,审计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送审计处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工程结算支付最终依据。
第三十九条基建处依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重大建设项目(500万元及以上)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二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基建处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校档案馆负责工程档案保管。
第四十三条 工程档案包含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应符合《吉林大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2010.1.18)的要求。
第十三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四条基建处负责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并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廉政风险防控要求,单位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个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自律承诺书,切实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基建处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问责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